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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消金公司设立提出新要求注册资本金不足10亿元

财经网 2023-10-22国内财经
新浪财经,金融新政下的消金公司:主要股东承诺不质押所持股权,事关设立、出资人变更、发债等_新浪金融研究院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具体来说,新规对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投资者变更、募集和发行债务及资本补充工具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例如,在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方面,简化消费金融公司发债程序、取消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债券审批、事后报告等。报告系统已被取代。

事实上,除了上述新规对消费金融公司提出的新要求外,监管层目前正在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消费金融公司征求意见和建议。简称《征求意见稿》),涉及注册资本问题,拟由3亿元增加至10亿元。

据统计,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的消费金融公司包括金城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唯品会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孟商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长银等。五霸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

监管对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提出新要求 大股东承诺不质押股权

从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来看,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者的要求以及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

具体来说,新规在“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十条中增加了“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会计年度应符合“不低于总资产40%”的条件。

同时,新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有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并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的表述。

在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中,新规第六十二条增加了“大股东承诺不质押消费金融公司股权、不设立信托”。

此外,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新规修改了对拟投资股票的投资者的要求。 新规第一百一十三条显示,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需经批准时,拟投资该公司的投资者应当满足以下新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已营业满5年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受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其中,上述第六十三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人员,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5%。拟议消费金融公司的总股本。 投资者。

此外,新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还增加了“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在申请股权变更或者股权结构调整时,涉及资格的经控股股东审核,净资产率不得低于30%”,同时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处置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可事项不受限制”的表述。投资者类型限制及其他相关规定”。

可见,新规对大股东质押消费金融公司股权或设立信托进行了限制。 同时,新规还放宽了非主要投资者的投资条件。

取消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债券审批流程,代之以事后报告制度

除上述新要求外,新规还对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和发行债务及资本补充工具进行了修改。

新规第一百七十一条提到,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后,可以在批准额度内自主确定具体工具类型、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在批准后24个月内完成资本工具发行当月内发行,并于发行后十日内向决策机构报告; 24个月内再次提交配额申请的,原剩余配额失效,以最新批准配额为准。 决策机构有权判定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符合合格资本标准。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债券,无需申请业务资格,并应在发行完成后10日内向当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当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非资本债券。

原规定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机构提出的申请,由所在地或省派出机构受理并初审,省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决策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将报告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简化了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取消了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债券的审批,代之以事后报告制度。

据了解,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股东存款业务、银团贷款、金融债券、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以及银电中心开展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 新规中提到的“无需申请业务资格的非资本债券”涉及金融债券融资方式。

拟修订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涉及注册资本数额、出资人资产总额等。

近日,除了上述新规对消费金融公司提出的新要求外,有媒体报道称,监管部门目前正在就《征求意见稿》向消费金融公司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来的公众。

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以追溯到2009年。当时,原银监会颁布《办法》,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准入、监管消费金融公司规范运营试点。 相关法律保护。

2013年,《办法》首次修订,重点修改主要投资者条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十年后,《办法》正在进行第二次修订。

从修改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 2.优化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更加聚焦主责、主业; 3、加强公司治理监督; 4、优化监管监测指标; 5、加强合作机构管理; 6、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此外,在资本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增加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拟将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加至10亿元。

据统计,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的消费金融公司包括金城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唯品会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孟商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长银等。五霸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

此外,在资产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将完善消费金融公司投资者的资产、营收等指标标准。

其中,对于金融机构主要投资者,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600亿元提高到不低于5000亿元; 非金融企业主要出资人营业收入由300亿元提高到600亿元。 连续盈利时间要求由2年提高到3年,控股股东非金融企业净资产比例由30%提高到4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限制了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总规模,并新增了担保增信业务监管指标,即“单一增信机构提供的增信余额”。不得高于一级资本净额的25%”、“担保增信业务总规模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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