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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百控股股东不存在侵害公司权利不宜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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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 2023-12-13国内财经
“花自己钱”也算犯法?山东邹平市一起挪用资金案惹争议,被告律师质疑案件已超追诉期来源:沈阳日报指尖新闻客户端尽管丈夫黄某已经身陷囹圄多日……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学院副院长朱明勇获悉案件情况后表示:“控股股东100%没有侵犯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不适合定罪。” 黄某的辩护律师表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涉及黄某挪用资金罪已超过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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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侦查此案的邹平检察院(当事人提供)

孩子出生前两周,丈夫因“旧案”被带走

孙女士清楚地记得,2023年2月16日下午,她的丈夫被带走了。她正在医院待产,接到婆婆的电话:“婆婆告诉我向我介绍,十年前,他在工作的时候出了一次商业事故,带去了相关单位的一个案件去了解情况,因为办案机构曾在2014年、2021年找过他,但他又回来了。速度很快,所以我当时没有太注意。”

然而,直到孩子出生前一周,丈夫仍然没有消息,孙女士才紧张起来:“孩子快要出生了,爸爸却没有消息,谁都会变得不安。”

办案机关起诉书认为:黄某涉嫌受贿、挪用资金罪。 具体事实是,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黄某利用担任某国企交通部部长助理的职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服务。 公司在资金借贷、贸易发展、经营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赃款120万元; 黄某利用其作为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挪用106万元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挪用520万元资金。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归还的。

办案机构出具的量刑建议,除了建议法院对涉嫌受贿、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表示,存在“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挪用资金罪中,部分被挪用的资金应在起诉前归还。” ,并且还主动退还了所受的贿赂。”

黄某对受贿罪供认不讳,但请求从轻处罚。 他认为,自己当时的身份并非国家雇员,而是劳务派遣到上述燃料公司(国企)做生意的。 黄的辩护律师补充说,黄也不是因为在国有企业履行公务而“被安排”的国家雇员。 即使有人要追究,也应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否成立成最大争议

知情人透露:被办案机构认定为受害单位的百富公司,由黄某100%实际控制。 当他的代理人出庭时,他断然否认公司资金被挪用,甚至为被告辩护。 他表示,举报挪用资金罪的人王某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无权代表公司举报案件。

百富公司代理人还指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黄某已退还部分被挪用资金,但该公司至今未收到一分钱退还。

与此同时,黄某的辩护律师罗律师当庭质问,黄某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期限已过。 起诉书显示,黄某在四笔交易中挪用资金,共计626万元。 最后一次执行于2015年12月。罗律师表示:黄某挪用资金罪法定最高刑期为3年,这也得到了邹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的认证。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最高刑期五年以下的案件,追诉期仅为五年。 因此,到2023年,黄某所谓挪用资金罪已超过5年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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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部分内容(当事人提供)

法律专家认为挪用自己公司资金不构成犯罪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所副所长朱明勇直言,这起挪用资金案不应构成犯罪。 他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挪用资金罪主要考虑的是相关人员未经公司权利人同意或者许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资金挪作己用或者进行营利或者违法活动,从而侵犯公司权利或其他股东权利。 但实际控制全部股权的人对整个公司拥有完整的财产处置权,可以理解为运用其资金使用权。

朱明勇表示:“控股股东100%没有侵犯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宜定罪。至于可能损害其他业务客户的合同履行能力,有相应的规定”民事法律救济渠道。”

北京市维权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卢晓亮认为,只要涉案“一人公司”不资不抵债,即公司经营状况正常,黄某的挪用行为就成立。资金的减少不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并未实际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应作为犯罪予以处罚。

孙女士查阅了相关书籍,看到权威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凯在其著作《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也明确指出:“‘一……个人公司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股东本人的挪用行为不应认定为本罪。”

12月11日,知见客户端记者联系上办案的孙姓检察官。 孙检察官称,自己所处的环境比较吵闹,要求记者发短信。 在记者发了两条短信后,孙检察官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据悉,黄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出庭反映,办案人员涉嫌徇私舞弊。 记者发稿前获悉,邹平市人民法院近日回复通知称,法院已将举报材料移交给相关部门,并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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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 指尖客户端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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