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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审理原则彩礼蕴含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

财经网 2023-12-12财经热点
高额彩礼一旦给了就难要回?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涉彩礼纠纷案件审理难点,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审理原则彩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的难点,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审理原则

聘礼中蕴含着两家人对“合适的家”的美好祝愿。 然而,近年来,彩礼金额持续上涨。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了因返还彩礼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移风易俗、控制高额彩礼进展情况。 针对司法实践中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何返还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审理原则。

审判中的困难

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彩礼返还条件的情况大量存在。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控制高额彩礼、转变风俗的工作要求。 “从大量纠纷的处理中可以看出,高额彩礼并不是保证家庭幸福的秘诀,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庭长陈贻芳表示,缔结婚姻的目的是彩礼的最大特点,就是当支付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退还彩礼的问题要实事求是。 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又要考虑高额彩礼对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规定了三种可退还的情况: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结婚但夫妻未同居、支付彩礼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等。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登记结婚但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上述司法解释无法适用,彩礼能否退还、如何退还都变得困难。 陈贻芳指出。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涉及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明确了处理彩礼纠纷的三个原则:严禁通过婚姻取得财产; 充分尊重民俗习惯,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聘礼范围; 充分考虑聘礼的目的性特征,考虑同居时间、婚姻登记、子女出生等不同因素在实现结婚根本目的中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利益。

清除 1

婚姻已登记但同居时间较短

酌情退还过多的聘礼

在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中,两人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庭是当地低收入家庭。 为了顺利与对方结婚,王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由于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某返还18.8万元彩礼。

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感情,婚姻已无可能,准予离婚。 考虑到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以及王某家庭的经济状况,王某支付的18.8万元礼金数额过高,实际上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女方已终止妊娠,决定李某返还彩礼5.64万元。

陈贻芳指出,由于支付彩礼的目的特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 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支付彩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登记结婚这一法律要求,更重要的是为了长期共同生活。 因此,同居时间的长短应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

清除 2

婚礼后长期同居并生孩子

一般不支持彩礼退回

在张某、赵某(女)婚姻合同及财产纠纷案中,两人于2018年11月经月经介绍相识,2019年2月起同居,2020年6月产下一子,双方举行结婚仪式。 2021年1月结婚,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收到张某赠送的16万元礼物。 后来,双方关系破裂,同居关系于2022年8月终止。张某提起诉讼,主张赵某应退还彩礼的80%,共计12.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同居,并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 同居期间,两人生下一名孩子,现已2岁多。 同居期间,两人肯定在日常消费、分娩、育儿等方面饱受煎熬。 如果孩子发生了相关费用,夫妻同居几年,共同抚养孩子两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这对赵某显然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 。

最高法指出,《解释(一)》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夫妻双方不住在一起的情况。 已经同居的双方,因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作为夫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不过,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夫妻同居的事实”不容忽视。 同居不仅承载着支付彩礼的重要目的,而且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也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生孩子等情况下。 本案的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了各方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清除 3

婚姻登记已经进行,只有短暂的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

扣除共同消费及其他费用后返还部分礼品。

在刘某与朱某(女)的婚姻合同及财产纠纷案中,两人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当月,刘某向朱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了80万元。并注明“彩礼”,并转入金额26万元,并盖有“五金”印章。 随后,因筹备婚礼等事宜发生争执。 双方于2020年11月同意离婚,婚姻维持了不到三个月。 婚后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 两人同居的时间很短,在准备婚宴、拍摄婚纱照、一起旅游、探亲访友等方面产生了一些费用。 离婚后,因返还彩礼发生纠纷,刘某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结婚时,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支付的财物。 就涉案财物性质而言,除了明确标注为彩礼的80万元外,标注为“硬件”的26万元也符合婚礼习俗中对彩礼的一般理解。也应被视为聘礼。

关于同居身份的认定,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目前仍在按照习俗举行婚礼。 两人的婚姻关系只维持了不到三个月。 这期间,两人在不同的城市工作、生活,对于今后如何工作、生活、生活,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划。 双方虽然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居住状况,还不能算是过着稳定的共同生活。 由于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费用,因此这部分费用将被扣除。 据此,法院酌情裁定返还80万元聘礼。

新京报记者奔赴大洋